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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你的行为也许正在触犯法律

人力资源报 欣闻人力资源 2023-09-08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法律,其内容涵盖个人信息从产生到被删除的完整生命周期内可能涉及的所有重要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将唤醒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此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调研:

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严重


例如:某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

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

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


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

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

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这种现象过于普遍,大部分人能意识到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求索赔,但是意识不到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拒绝是受法律保护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无疑是一种警醒,未经允许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在求职中亦是如此。这对企业HR也是一个警醒。


很多求职者在填写面试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会被要求提供很详细的个人信息,甚至涉及到父母的隐私,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会在日常管理中接触并掌握员工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何避免违法行为?


本报特约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琼,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就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解答。


招聘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集应聘者基本信息?

答: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

答:用人单位可以收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范围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如教育水平、工作经历、职业技能、专业技能等。


对于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与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关联的敏感信息,除非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劳动者单独书面同意并向劳动者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其的影响,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考勤方式?

答:用人单位可以使用人脸、指纹等考勤方式,但应征得劳动者的单独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在劳动者拒绝提供上述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供其他考勤方式。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位置进行GPS定位?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GPS定位应符合目的正当性、内容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即GPS定位应出于正当目的,需要定位的工种、时间及定位内容应是合理且必要的,在定位之前应取得劳动者单独同意。

招聘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集应聘者基本信息?

答:用人单位可以对其配发的电脑、手机、邮箱进行监控,但监控内容须是合理且必要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确保劳动者对被监控事宜是知情且同意的,另外用人单位应对负责监控的人员权限及范围进行限制,在监控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公开和外泄。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第三方传输劳动者有关信息数据?

答: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用人单位向境内第三方传输劳动者有关信息数据应取得劳动者单独同意,并向劳动者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离职员工交接的原配发工作设备?

答:未经离职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进行不当使用或公开传播其配发工作设备中的劳动者个人信息。


如离职员工要求拷贝配发工作设备中的个人信息,应允许用人单位派员陪同以避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信息造成泄露。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使用其个人信息?

答: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继续使用其个人信息取决于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是否发生变更的,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要遵循准确完整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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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这些会影响升职 其实……
入职体检给钱就过?“代检”要担法律责任



见习编辑 | 刘馨开

      校对 | 刘伟宏

      审核 |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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